發布時間:2026年04月14日
2026年4月10日下午,由天津仲裁委員會金融專委會、天津師范大學仲裁研究院、天津市法學會立法學研究會主辦,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承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草案)》修改意見征集專題座談會在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澍澤學術報告廳順利舉行。
天津仲裁委員會金融仲裁中心主任孫淑宇、天津大學、天津師范大學、天津工業大學、河北工業大學、天津財經大學、天津科技大學、天津醫科大學等高校學者,以及來自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銀行證券保理等領域的實務專家等30余人參會。
在致辭環節,法學院黨委副書記、院長,天津師范大學仲裁研究院院長郝磊代表法學院對與會嘉賓與會表示熱烈歡迎。他指出,金融法的制定旨在為我國金融行業的發展構建基本規范和基礎規則,其通過后必將對我國金融事業的發展以及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也必然會對仲裁事業的發展產生重大影響。本次研討會不僅為與會人員提供了共同學習了解新法精神和制度的契機,而且也為天津法律人搭建了參與國家金融立法、積極建言獻策的有益平臺。希望大家能夠圍繞已發布的金融法草案踴躍交流,共同為我國金融法的制度完善奉獻自己的真知灼見。

天津仲裁委員會金融仲裁中心主任孫淑宇在致辭中強調金融法制度具有基礎性、同理性和框架性,指出其在保障金融安全、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利益、推動實體經濟發展中將發揮重要作用;她強調仲裁制度具有專業性和靈活性,指出,我國金融法的制定、新仲裁法的修訂以及天津仲裁委員會新規則的實施將有力推進我國金融仲裁領域的制度建設,有助于更加高效、私密地解決金融糾紛。她同時建議金融法應當明確金融交易合同的審理實體,構建金融糾紛調解、仲裁與司法確認的融合機制,以實現快速審理和解決商事糾紛。最后,她希望通過本次會議,來自高校、司法機關、企業部門的專家共同探討金融案件審理中的痛點、難點及制度需求,為金融法的完善提供智慧支持,預祝研討會圓滿成功。
主題發言階段由天津工業大學法學院教授、天津仲裁委金融專委會主任薛智勝主持,與會專家們圍繞金融法草案的修改意見展開深入討論。




天津大學法學院溫笑侗教授聚焦金融法草案中金融概念的明確主要提出三條意見,包括明確貨幣和信用活動的具體內涵、厘清“金融機構”與“金融業務”之間的關系、建議將“金融產品和服務”區分定義。
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黨委委員、副院長、仲裁研究執行院長郭明龍提出,應進一步提煉“金融機構”與“金融組織”之間的關系,借鑒《民法典》體系化思維,將“金融產品和服務”分開定義,另外建議新增金融仲裁條款,進一步突出金融仲裁在解決金融糾紛中的前置性作用,幫助人民法院化解糾紛,從源頭減少糾紛。
天津工業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韓其峰教授聚焦金融知識產權領域,提出應明確兼容商業方法與軟件算法的可專利性標準,為金融領域的算法創新提供明確的法律預期。建議構建數據確權與交易的規則,強化金融商業模式的商業秘密保護,防范獵頭挖掘與競爭風險,建立起金融標準必要專利的公平許可與信息披露機制。

河北工業大學廊坊分校副校長馬立民教授針對金融法草案提出了具體的修改意見,建議將第一條“為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改為“為規范金融活動”;建議在第四條加上“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將黨的領導落實到金融領域。強化黨的領導在金融活動中的作用,切實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質量;第五條增加“保護金融消費者、投資者、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等,具體而微地指出了修改意見。
天津科技大學經管學院金融工程系副教授孫海鵠建議對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作出明確界定,提供金融機構等可申訴渠道,將第三十三條“賣者盡責”落到實處,統一裁判標準,遏制不當銷售,與國際監管實踐接軌。

天津醫科大學人文學院副教授柏高原明確清晰地指出,強化適當性管理與金融強國有區別,現有表述存在問題,應明確金融產品銷售的責任后果,禁止以“風險匹配”簡單替代投資者適當性、忠誠義務。建議還應披露“利益沖突”,金融機構與客戶存在利益沖突時必須明示,明確披露內容、時間、方式。
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培堯指出金融活動列舉不完善,未涵蓋綠色金融、數字金融等新型金融業態,建議采取概括加列舉兜底的模式;應簡化第八章的內容,使得與《金融穩定法》二審稿相協調;建議增加金融發展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并重,以金融安全來支撐高質量發展,建立金融發展與安全的動態平衡機制;增加關于持股比例、股權穿透、關聯交易的內容;增加關于金融市場的地位、功能、交易監管的技術規范;增加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知情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信息披露等基礎性規則。
實務專家發言環節,來自法院、檢察院、金融機構、行業協會及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從業者,立足一線實踐痛點,為草案完善提出兼具操作性與針對性的修改建議。


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三級高級法官武耀明結合審判實踐,建議草案增加金融消費者、投資者主體定義條款,統一裁判尺度以避免“同案不同判”;主張明確本法與其他金融法律法規沖突時的適用規則,同時確立穿透式審判原則,為實質認定金融交易效力與責任提供法律依據。
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東疆融資租賃法庭副庭長劉紫琪聚焦地方金融特色實踐,提出在金融活動定義中增補融資租賃類別,契合天津作為全國融資租賃產業高地的發展實際;同時建議明確“其他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范圍,厘清金融業務開展主體,保障草案條文內部邏輯統一。
濱海新區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部副主任彭程從行刑銜接視角出發,提出應明晰金融機構“經批準設立”的核心認定標準,解決新型消費貸平臺主體定性爭議;建議完善行刑反向銜接機制,防范以行代罰、證據缺失等問題,提升金融違法犯罪打擊質效。


一德期貨有限公司首席風險官、天津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張凡針對期貨行業監管需求,建議將草案中“證券基金期貨業”拆分為證券業、基金業、期貨業,貼合三類業務分業監管實際;提出金融機構子公司參照適用金融機構治理與風控規定,填補杠桿類金融產品動態風險監測空白,同時明確金融基礎設施職能隔離與沖突防范機制。
天津銀行第六中心支行行長李元健立足銀行業實踐,建議新增人民幣跨境支付體系建設、數字金融基礎設施相關內容,呼應國家戰略與行業發展趨勢;主張強化金融數據分類分級保護與人工智能創新風險管控,建議刪除逐次計算處罰金額條款,同時在金融機構定義中納入地方金融組織,優化風險處置條款邏輯結構。
天津市商業保理協會副秘書長張彤聚焦行業監管實操,提出以清單式界定明確金融活動與金融產品范圍,解決金融與商業活動定性難題;建議確立“誰監管、誰負責、誰審批”的審批準入機制,平衡股東義務與權利,增補限制減持、強制回購等監管強制措施,優化金融風險處置責任配置。

渤海匯金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資產保全團隊負責人顏晨針對資管業務監管難點,提出審慎界定“同類金融活動”監管標準,尊重不同資管產品差異化定位;建議刪除風險處置中“財產和股權”模糊表述,以白名單或負面清單制度明晰金融活動范圍,提升監管執行效率。
天津國浩律師事務所律師、天津律協金融專委會主任韋祎從法律適用與機構分類角度,建議調整仲裁中止程序申請主體,統一由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主張以功能職能為核心重構金融機構分類邏輯,解決現有分類標準混亂問題,提升法律適用便捷性。

北京中倫文德(天津)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新華重點關注保險行業特殊屬性,建議針對保險產品長期性、復雜性特點,建立全周期適當性管理與差異化監管機制;明確保險中介機構資質與法律責任,強化保險基金審慎監管與資產負債匹配管理,突出保險風險分擔與社會治理功能。
天津建嘉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王歡圍繞風險處置程序規范化,建議明確金融風險早期糾正的整改期限、評估機制與退出程序銜接時限;細化訴訟與仲裁中止程序的期限、權益保障規則,推動建立行政處置與司法程序信息共享機制,減少流程重復、降低處置成本。
自由討論階段,與會專家、學者與實務從業者圍繞草案核心爭議點深入交流,碰撞學術思想與實踐經驗。
最后,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仲裁研究院執行院長郭明龍作會議總結,他表示本次座談會匯聚法學界、司法界、金融業界多方智慧,形成的修改建議針對性強、覆蓋面廣,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草案)》的修訂完善提供重要參考。本次座談會的成功舉辦,既助力我國金融法治體系建設,也推動了金融仲裁與金融司法、金融監管的協同發展,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保障金融高質量發展筑牢法治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