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黄又爽又无遮挡免费的网站|91成人啪国产啪地址|免费观看大片哔哩哔哩|男女一起努力做豆浆多久一斤|日本XXX黄区免费看|粉嫩被黑人两根粗大猛烈进出视频|人成网欧洲久久

首頁<---通知公告

天津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2026版)

發(fā)布時間:2026年04月01日

2026318日第天津仲裁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修訂,自20266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天津仲裁委員會(下稱本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下稱《仲裁法》)和有關法律以及本會章程的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仲裁委員會

本會系依據《仲裁法》在中國天津設立的解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仲裁機構。

本會設置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受案范圍

本會以仲裁的方式,解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本會不受理下列糾紛:

(一)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等有關身份關系的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三)勞動爭議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的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可以申請體育仲裁的糾紛。

第四條 規(guī)則適用

當事人將糾紛提交本會及分支機構、派出機構仲裁的,仲裁程序適用本規(guī)則。當事人約定將糾紛提交本會仲裁但適用其他仲裁規(guī)則,或者約定與本規(guī)則不一致的程序事項的,從其約定,但其約定無法實施或者違反仲裁地強制性法律法規(guī)的除外。

第五條 仲裁活動的依據

仲裁庭的仲裁活動,根據事實,依據法律進行;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參照民商事習慣、國際慣例,并獨立、及時、公、合理地進行。

第六條 仲裁活動的原則

本會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仲裁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公正高效和仲裁不公開原則。

 

第二章  仲裁協議和管轄

第七條 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自愿將其之間已經發(fā)生或者可能發(fā)生的可仲裁事項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協議。

仲裁協議包括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在糾紛發(fā)生前后單獨達成的將糾紛提交仲裁的書面協議。

前款所稱書面協議,包括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及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

第八條 協議要素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通過仲裁解決糾紛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本會。

第九條 視為書面約定提交本會仲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書面約定爭議提交本會仲裁

(一)一方當事人向本會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作出愿意將糾紛提交本會仲裁的書面承諾;

(二)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共同簽名的庭審筆錄或者其他書面文件載明同意在本會仲裁;

(三)一方當事人在申請仲裁時主張有仲裁協議,另一方當事人在首次開庭前不予否認,經仲裁庭釋明并記錄

(四)當事人未約定仲裁機構,但約定按照本規(guī)則或者本會制定的專門規(guī)則進行仲裁

第十條 仲裁協議效力認定

存在以下情形的,仲裁協議有效

(一)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是本會、或者本會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

(二)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后合并、分立或者注銷的,仲裁協議對其權利義務的繼受人有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后死亡的,仲裁協議對繼承其仲裁事項中的權利義務的繼承人有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涉及人身性質不可繼承的事項除外

(四)債權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的,仲裁協議對受讓人有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有證據證明在受讓債權債務時受讓人明確反對或者不知有單獨仲裁協議的除外

(五)法人的分支機構訂立仲裁協議的,仲裁協議對法人及其分支機構有效。

第十一條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

本會有權確認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銷、終止、無效等,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第十二條 邀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通過本會邀請另一方當事人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并簽署仲裁邀請書的,本會于2日內將仲裁邀請書及本規(guī)則送達另一方當事人。

另一方當事人同意仲裁的,本會通知雙方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另一方當事人收到仲裁邀請書后在指定的期限內未作答復的,視為拒絕接受邀請

第十三條 對仲裁協議效力或者管轄權異議申請

當事人認為仲裁協議無效或者認為仲裁協議不存在、請求事項超出仲裁協議的范圍以及糾紛不屬于本會可以受理的糾紛類型的,應當在首次開庭前以書面形式提出。

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前款所規(guī)定的異議申請應當在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答辯期內以書面方式提出,但已就實體問題進行答辯的除外。

當事人未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的,視為承認本會對仲裁案件的管轄權。

當事人提出異議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繼續(xù)進行。

第十四條 異議決定

經審查異議成立,由本會作出駁回仲裁申請的決定,異議不成立,作出駁回異議的決定。

仲裁庭組成后,前款異議的決定由仲裁庭作出。

當事人提出的本條第一款的異議經形式審查不成立,本會或者仲裁庭可以做出暫駁回異議的決定,仲裁庭經庭審查明發(fā)現有相反事實或證據的,可以重新作出決定。

本會或者仲裁庭認為存在本規(guī)則第十三條第一款的情形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徑行出決定。

第十五條 仲裁協議效力的確定

一方當事人申請確認仲裁協議無效或者以仲裁協議無效為由申請管轄權異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裁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應當同時向本會提交仲裁協議效力異議申請書副本和人民法院的立案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異議權的放棄

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規(guī)則、適用于仲裁程序的其他仲裁規(guī)則、仲裁庭的決定或者仲裁協議中約定的任何條款未被遵守,仍繼續(xù)參加仲裁程序視為放棄提出異議的權利但發(fā)現未被遵守的情況后,向本會或者仲裁庭提出書面異議的除外。

 

第三章  申請和受理、答辯、反請求變更請求

第十七條 受理條件

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四)仲裁事項屬于本會受理范圍。

第十八條 申請材料

申請人向本會申請仲裁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仲裁申請書;

(二)仲裁協議;

(三)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明;

(四)證明仲裁主張的證據材料。

第十九條 受理審查

本會收到仲裁申請書及材料后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通知申請人預交仲裁費;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或者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受理通知

當事人預交仲裁費后5日內,本會應當將受理通知書、本規(guī)則和仲裁員名冊等文件發(fā)送申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答辯通知書、本規(guī)則和仲裁員名冊等文件發(fā)送被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答辯及材料交換

被申請人收到答辯通知書后,應當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

當事人申請延長答辯期,應當在答辯期內提交書面申請,仲裁庭認為理由正當的,可以適當延長。

本會收到答辯書后,在開庭前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二十二條 反請求與變更請求的提出

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也可以承認或者反駁反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有權提出反請求,也可以放棄或者變更反請求。

當事人變更仲裁請求或者提出反請求或者變更反請求的,應當在庭審辯論前以書面方式提出。

第二十三條 求與變更請求的決定

本會收到變更仲裁請求申請書反請求申請書變更反請求申請書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通知當事人預交仲裁費;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變更請求反請求或者變更反請求申請是否受理,仲裁庭組成前由本會決定,仲裁庭組成后由仲裁庭決定。

當事人預交仲裁費后5日內,本會應當將有關通知書發(fā)送雙方當事人。

變更仲裁請求、反請求或者變更反請求的答辯適用本規(guī)則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

當事人變更仲裁請求或者仲裁反請求的事實和理由的,適用本規(guī)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材料提交的要求

仲裁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名稱)、證件號碼、住所地、郵政編碼以及電話號碼、電子郵箱等其他電子通訊方式,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組織還應當列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

當事人提交仲裁申請書、反請求申請書、答辯書、證據材料(附證據目錄)以及其他文件的,應當一式5份。對方當事人為2名以上的,相應增加份數;仲裁庭由1名仲裁員組成的,減少2份。

本會或者仲裁庭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交申請書、答辯書、證據目錄等材料的電子版本。

第二十五條 多合同仲裁

仲裁申請涉及多份合同的,應當分別提出仲裁申請。

基于多份合同中相同的仲裁協議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本會同意,當事人可以在同一案中合并提出仲裁申請:

(一)多份合同存在主從合同關系;

(二)多份合同存在相同當事人且仲裁標的為同一種類或者存在關聯性;

(三)合同當事人相同,且當事人在履行多份合同的過程中存在交叉且不能界分該多份合同的具體履行行為和標的。

第二十六條 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

當事人申請追加同一仲裁協議的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為案件當事人的,是否接受,仲裁庭組成前由本會決定,仲裁庭組成后由仲裁庭決定。

同一仲裁協議的案外人申請加入仲裁程序為案件當事人的,需經當事人一致同意,是否接受,仲裁庭組成前由本會決定,仲裁庭組成后由仲裁庭決定。

非同一仲裁協議的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須經案外人、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并達成仲裁協議,是否接受,仲裁庭組成前由本會決定,仲裁庭組成后由仲裁庭決定。

案外人或者當事人申請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的,應當在庭審辯論前提出書面申請。

本會接受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的,仲裁庭的組成按照本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仲裁庭決定接受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的,由仲裁庭繼續(xù)審理。本會或仲裁庭應當將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情況告知加入仲裁程序的當事人,任何未參與仲裁員選定程序的當事人視為同意已經進行的仲裁程序合法有效并受其約束,但不影響該當事人根據本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仲裁員回避的權利。

本規(guī)則關于當事人的程序性權義務以及期限規(guī)定適用于加入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其期限自收到加入仲裁程序通知書次日起算。

仲裁庭認為需要追加同一仲裁協議項下的案外人作為當事人的,應當向當事人釋明,由當事人決定是否申請追加,經釋明后,當事人不申請追加的,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七條 撤回仲裁請求

申請人有權提出全部或者部分撤回仲裁請求的申請,被申請人有權提出全部或者部分撤回仲裁反請求申請。

對符合前款規(guī)定申請仲裁庭組成前,由本會作出決定;仲裁庭組成后,由仲裁庭作出決定。

當事人撤回申請后反悔的,有權重新申請仲裁。
第二十八條 仲裁代理人

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代理人應當向本會提交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明文件。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及代理權限。

代理人的代理權限變更或者代理關系解除的,當事人應當書面通知本會。

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被委托為仲裁代理人。

 

第四章  仲裁保全

第二十九條 仲裁保全的定義

本條所稱仲裁保全包括財產保全、證據保全、要求或者禁止當事人一方作出一定行為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條 財產保全

因對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zhí)行難以執(zhí)行,當事人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第三十一條 證據保全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

第三十二條 行為保全

為避免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當事人可以申請行為保全,即責令對方當事人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

第三十三條 保全材料的轉交

當事人申請保全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的,本會將其申請?zhí)峤挥泄茌牂嗟姆ㄔ?/span>依法處理。


   第五章  仲裁庭的組成

第三十四條 仲裁庭的組成人數

仲裁庭由3名仲裁員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案件受理后,本會指定12名工作人員負責仲裁庭的秘書工作。

第三十五條 仲裁庭的組成方式

當事人收到受理通知書或者答辯通知書后,應當在15日內約定裁庭的組成方式并選定仲裁員;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約定和選定的,由本會主任決定仲裁庭組成方式并指定仲裁員

第三十六條 三人仲裁庭的組成

當事人約定或者依據本規(guī)則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在本會的仲裁員名冊中各自選定或者委托本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共同選定1名首席仲裁員或者各自提名15名仲裁員作為候選首席仲裁員,也可以約定由各自選定的仲裁員共同選定首席仲裁員或者各自提名候選首席仲裁員

當事人約定由各自選定的仲裁員選定首席仲裁員的,仲裁員應當于收到本會通知之日起5日內共同選定首席仲裁員或者各自提名候選首席仲裁員

各自提名候選首席仲裁員的,首席仲裁員通過下列方式產生:

(一)相同的候選首席仲裁員僅有1該仲裁員為首席仲裁員

(二)相同的候選首席仲裁員有2名或者2名以上的,由本會主任按順序或者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相同人選中指定;

(三)各自提名的候選首席仲裁員中未能產生共同的首席仲裁員,本會主任在各自提名的候選首席仲裁員之外指定。

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本規(guī)則規(guī)定由1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共同選定1獨任仲裁員或者各自提名15名仲裁員作為候選獨任仲裁員各自提名候選獨任仲裁員的,獨任仲裁員產生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 一方為2名以上當事人仲裁員選定程序

一方當事人為2名或者2名以上的,應當共同選定或者委托本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能共同選定或者委托指定的,由本會主任在當事人提名的仲裁員之外指定。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名冊外仲裁員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在本會仲裁員名冊之外選定仲裁員。

當事人在本會仲裁員名冊外選定仲裁員的,應當向本會提交擬選定人員的基本情況。該人選符合《仲裁法》規(guī)定的,本會主任應當同意;該人選不符合《仲裁法》規(guī)定的,當事人應當重新選定。

第三十九條 組庭通知

仲裁庭組成后,本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和仲裁庭并將有關當事人主體材料、代理人材料以及其他案件材料轉交仲裁庭。

第四十條 仲裁員信息披露

仲裁員接受選定或者指定的應當簽署聲明書。

仲裁員知悉與案件存在可能導致當事人對其獨立性、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的情形的,應當立即書面披露。

仲裁員提交書面披露的,本會發(fā)送雙方當事人。

仲裁員披露的情形屬于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應當回避的情形的,應當同時向本會提交書面回避申請。

第四十一條 仲裁員回避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托。

本款第三項中的其他關系包括但不限于列情形:

(一)為當事人事先提供咨詢的;

(二)是當事人的法律顧問或者其他顧問,或者與當事人解除法律顧問、其他顧問或者委托代理關系未滿2年的;

(三)與當事人、代理人在同一單位工作或者曾經在同一單位工作離開至今未滿2年的。

第四十二條 回避申請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員書面披露之日起10日內就仲裁員自行披露的情形申請回避。

在仲裁員披露的情形之外,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在首次開庭前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提供證明材料。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應當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第四十三條 回避決定的作出

仲裁員、秘書、翻譯人員和鑒定人員是否回避,由本會主任決定;本會主任擔任仲裁員的,是否回避,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集體決定

回避決定作出前,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當暫停參與該案件審理工作。

第四十四條 仲裁員更換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會予以更換:

(一)因出差、出國、患病等事由影響履行仲裁員職責的;

(二)未按照有關法律及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履行職責的

(三)雙方當事人均要求或者同意仲裁員退出仲裁庭的。

因前款第(一)(二)項規(guī)定更換仲裁員的,由本會主任決定,但可以聽取雙方當事人及仲裁員的意見。

仲裁員因回避、更換或者其他原因退出仲裁庭的,應當依照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程序通知當事人重新選定或者由本會主任重新指定仲裁員。

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后,當事人可以申請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徑行決定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仲裁庭決定審理程序全部重新進行的,審理期限自重新組成仲裁庭之日起計算。

 

 證據

第四十五條 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及其他證據。

第四十六條 舉證責任

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未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據或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其承擔不利后果。

有證據證明持有證據的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該證據的,如果另一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第四十七條 舉證期限

本會和仲裁庭有權要求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提交證據,當事人應當在該期限內提交;逾期提交的,仲裁庭有權拒絕接受,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接受的除外。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該期限屆滿前向仲裁庭書面申請延期舉證,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

第四十八條 證據的提交

當事人對自己提交的證據應當裝訂,標明序號和頁碼,并附證據清單,簡要寫明證據的名稱、來源及證明內容和證明事項,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提交日期。

第四十九條 仲裁庭收集證據

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可以自行收集。必要時仲裁庭可以通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未到場的,不影響仲裁庭收集證據。

第五十條 質證

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由當事人質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書面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庭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交書面質證意見。

仲裁庭自行收集證據的質證,應當按照前款規(guī)定進行。

第五十一條 證人作證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經仲裁庭同意,仲裁庭及當事人可以就相關事項向證人提問,證人應當如實作答并對真實性做出承諾。

第五十二條 鑒定

當事人就專門性問題申請鑒定且仲裁庭同意,或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進行鑒定。

第五十三條 專家輔助人

經仲裁庭同意,當事人可以申請12名具有專業(yè)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業(yè)性問題進行說明,相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內繳納。

仲裁員和當事人可以對具有專業(yè)知識的人員進行詢問。經過仲裁庭準許,具有專業(yè)知識的人員可以就案件的相關問題進行辯論。具有專業(yè)知識的人員可以對鑒定人員進行詢問。

第五十四條 專家認定

當事人對涉案專業(yè)問題可以申請專家認定。涉案專業(yè)問題的專家認定程序,本會另行規(guī)定

第五十五條 證據的認定

證據由仲裁庭認定;鑒定意見和專家輔助人的意見,由仲裁庭決定是否采納。

仲裁庭在認定證據或決定是否采納鑒定意見和專家輔助人的意見時,除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外,還可以結合行業(yè)慣例、交易習慣等,根據案件情況綜合考慮。

 

 開庭

第五十六條 審理方式

仲裁庭應當開庭審理案件,但當事人協議不開庭或者仲裁庭認為不必要開庭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不開庭的案件,仲裁庭應當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證據材料以及當事人提交的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第五十七條 開庭方式

仲裁庭開庭方式包括現場開庭和網絡開庭。網絡開庭指仲裁活動的一方或者各方利用信息網絡平臺參與仲裁庭審活動。

仲裁庭有權根據案件情況決定開庭的具體方式,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一方當事人明確不同意網絡開庭的除外。

第五十八條 不公開審理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他人商業(yè)秘密及不宜公開的個人信息的除外。

仲裁員及其他仲裁參與人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審理的有關情況。

第五十九條 開庭地點

現場開庭應當在本會或者本會分會或者本會其他派出機構住所地進行。當事人對開庭地點另有約定的,經本會同意,可以在約定的地點進行。由此增加的費用由當事人負擔。

第六十條 開庭通知

案件開庭審理的,仲裁庭應當在首次開庭7日前,將開庭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

首次開庭前,當事人請求提前或者延期開庭的,應當在開庭3日前以書面方式提出,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

仲裁庭決定提前或者延期開庭以及首次開庭后的再次開庭,開庭通知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限制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缺席

申請人經通知,無正當理由在開庭時間過后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審理并作出裁決。

被申請人經通知,無正當理由在開庭時間過后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審理并作出裁決;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視為撤回反請求申請。

第六十二條 合并審理

仲裁標的為同一種類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案件,且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相同的,可以由同一仲裁庭合并審理。

第六十三條 合并仲裁

仲裁標的為同一種類或者相關聯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仲裁案件,一方當事人申請,其他當事人同意或者當事人一致申請的,本會可以視兩個案件進展情況決定將已經進入仲裁程序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關聯案件合并為一個仲裁案件。兩個案件均已經組成仲裁庭,且仲裁庭組成人員不一致的除外。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本會另有決定,合并的仲裁案件應合并于最先開始仲裁程序的仲裁案件。

仲裁程序開始在后且仲裁庭已經組成的仲裁案件合并于仲裁程序開始在先且仲裁庭未組成的案件,由程序開始在后案件的仲裁庭審理合并后的仲裁案件。

第六十四條 辯論及最后陳述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程序結束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六十五條 仲裁程序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程序中止:

(一)自然人當事人死亡,需等待繼承人繼續(xù)進行仲裁程序的;

(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當事人有終止等情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繼受人的;

(三)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仲裁的;

(四)仲裁必須以另一案的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結案的;

(五)當事人共同申請中止或者一方當事人申請中止并經另一方當事人同意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的情形。

中止事由在仲裁庭組成前出現的,由本會決定;在仲裁庭組成后出現的,由仲裁庭決定。中止事由消除后,本會或者仲裁庭應當決定恢復仲裁程序。

第六十 庭審筆錄

仲裁庭記錄人員應當將開庭審理的情況記入筆錄。

筆錄應當由當事人、代理人、其他仲裁參與人、仲裁員、記錄員簽名。

當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筆錄中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仲裁庭不同意補正的,秘書應當記錄該申請。

仲裁庭可以將開庭審理的情況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本會庭審筆錄、錄音及錄像不對外公開。

第六十 審理期限

仲裁庭應當在組成后4個月內作出裁決、調解或者決定。仲裁庭申請延期的,經本會主任批準,該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第一款規(guī)定的審限,不包括決定仲裁協議效力、鑒定、雙方當事人要求自行和解或者延期審理以及中止審理的期間。

 

  裁決、決定和調解

第六十 裁決的做出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的,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本會印章。

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在裁決書上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對裁決持不同意見且不簽名的仲裁員應當出具書面意見交本會存檔,該書面意見不構成裁決書的組成部分。

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員書面意見,經本人申請,本會可以將書面意見與裁決書一并送達當事人。

六十九 裁決書載明的內容

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承擔和裁決日期、仲裁地。

當事人協議不在裁決書中載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載明。

七十 裁決書生效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會的裁決一裁終局。

第七十 仲裁涉及費用的負擔

仲裁費公告費、保全費、鑒定費等費用的負擔應當綜合考慮責任認定、仲裁請求支持比例由仲裁庭決定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 合理費用的補償

仲裁庭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綜合考慮責任認定、請求支持比例、糾紛復雜程度、程序權利行使的必要性、代理人工作量、爭議金額以及與費用支出有關證據的提交情況等,裁決一方當事人補償另一方當事人所辦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費用。

前款所稱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差旅費、公證費、保全保險費等。

被申請人通過提出仲裁反請求主張因本請求代理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且提供相關證據的,仲裁庭可以綜合本請求支持的情況予以酌情支持,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 部分裁決

仲裁庭認為必要的,在最終裁決作出之前,可以對事實已經清楚的部分先行作出部分裁決。當事人不履行該部分裁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繼續(xù)進行。

當事人也可以申請仲裁庭對事實已經清楚的部分先行作出部分裁決。

部分裁決是最終裁決的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十 決定

屬于下列程序性事項之一的,由本會作出決定書:

(一)確認仲裁協議是否有效;

(二)決定仲裁員是否回避;

(三)中止、恢復仲裁程序;

(四)駁回仲裁申請;

(五)同意撤回仲裁申請;

(六)其他事項。

除前款第(二)項外其他程序性事項發(fā)生在仲裁庭組成后的,由仲裁庭作出決定

仲裁庭出決定書的,適用本規(guī)則第六十條的有關規(guī)定。

決定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七十 當事人和解

當事人自行和解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裁決,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仲裁庭作出裁決的,應當對和解協議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第七十 調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

調解不成,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援引對方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的陳述或者仲裁庭的調解意見、觀點和建議作為請求、答辯或者反請求的依據的,仲裁庭不予認定。

第七十 仲裁庭調解方案

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經征得當事人的同意,仲裁庭可以對糾紛提出解決方案。

當事人接受該方案的,仲裁庭可以制作調解書,也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制作裁決書。

第七十 仲裁確認

當事人依據調解協議或者和解協議申請本會進行仲裁確認的,依據本會相關規(guī)定進行。

第七十 和解或者調解審查

本會或者仲裁庭有權力要求當事人作出聲明,保證和解或者調解協議及相關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實性,承諾不損害案外人利益以及不違背公序良俗。

仲裁庭對和解或者調解協議的合法性、真實性有合理懷疑,認為依據和解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作出裁決書或者調解書有可能損害案外人利益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應當對當事人按照和解或者調解協議內容作出裁決書或者調解書的請求不予同意。

八十 調解生效

調解書或者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由仲裁員簽名并加蓋本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fā)生法律效力。

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八十 補正和補充文書

仲裁庭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調解書、決定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應當補正;對裁決書遺漏的事項應當補充裁決。

當事人請求仲裁庭對裁決書、調解書、決定書作出補正或者對裁決書作出補充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調解書、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補充裁決書或者補正書是裁決書、調解書、決定書的組成部分。

第八十 虛假仲裁

經審查,仲裁庭認為當事人申請仲裁的糾紛存在單方捏造基本事實或者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仲裁程序侵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駁回仲裁請求。

第八十 申請執(zhí)行

當事人應當依照裁決書或者調解書確定的期限自動履行義務。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書或者調解書確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zhí)行。

第八十 仲裁司法監(jiān)督

當事人認為裁決有《仲裁法》有關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第八十 重新仲裁

收到人民法院重新仲裁的通知后,仲裁庭認為應當重新仲裁的,重新仲裁;認為不應當重新仲裁的,應當向本會提交書面意見,由本會通知人民法院。

重新仲裁的案件由原仲裁庭仲裁,仲裁庭組成人員由于回避、主動退出或者其他特定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或雙方當事人均要求更換仲裁庭的,組成新的仲裁庭仲裁。

 

 快速仲裁程序

第八十 快速程序的適用

當事人的仲裁請求涉及金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的,適用快速仲裁程序(下稱快速程序),但本會認為案情復雜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仲裁請求或者提出反請求導致爭議金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的,適用快速程序,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方當事人認為本案不宜適用快速程序的,可以書面申請變更普通仲裁程序,是否同意,由本會決定。

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庭認為不適宜適用快速程序的,可以書面提請本會適用普通仲裁程序。

第八十 仲裁庭的組成

案件適用快速程序的,由1名仲裁員組成獨任仲裁庭。

當事人收到受理通知書或者答辯通知書后,應當在10日內共同選定或者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第八十 開庭通知

案件開庭審理的,仲裁庭應當在首次開庭3日前,將仲裁庭組成情況、開庭日期和地點通知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

首次開庭前,當事人請求提前或者延期開庭的,應當在開庭1日前以書面方式提出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

仲裁庭決定提前或者延期開庭以及首次開庭后的再次開庭,開庭通知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限制

第八十 裁決作出期限

仲裁庭應當在組成后50日內作出裁決。

仲裁庭申請延期作出裁決的,經本會主任批準,該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九十 變更仲裁程序

快速程序變更為普通程序的,當事人應當在15日內選定或者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仲裁員,原獨任仲裁員作為首席仲裁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當事人協商一致將普通程序變更為快速程序的,由首席仲裁員擔任獨任仲裁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仲裁庭重新組成后,當事人可以申請已經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逕行決定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

第九十 補充適用規(guī)則

本章未規(guī)定的,適用本規(guī)則的其他規(guī)定


   國際商事仲裁的特別規(guī)定

第九十 適用范圍

(一)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國際商事案件適用本章規(guī)定。

(二)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及臺灣地區(qū)的案件,適用本章規(guī)定。

(三)當事人對案件是否具有國際因素有爭議的,組庭前由本會決定,組庭后由仲裁庭決定。自本會或仲裁庭決定案件是國際商事案件之日起,適用本章規(guī)定。

第九十 答辯、變更請求、反請求

被申請人收到答辯通知書后,應當在45日內提交答辯書及證據材料。

當事人收到變更仲裁請求申請書或者反請求申請書及答辯通知書后,應當在45日內提交答辯書。

第九十 仲裁員選定期限

當事人收到受理通知書、答辯通知書后,應當在30日內約定仲裁庭組成方式和選定仲裁員。

第九十 開庭通知

案件開庭審理的,仲裁庭應當在首次開庭30日前,將開庭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

首次開庭前,當事人請求提前或者延期開庭的,應當在開庭10日前以書面方式提出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

仲裁庭決定提前或者延期開庭以及首次開庭后的再次開庭,開庭通知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限制。

第九十 裁決期限

仲裁庭應當在組成后6個月內作出裁決。

第九十 仲裁地

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地,當事人對仲裁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約定適用本會仲裁規(guī)則的,以本會所在地為仲裁地。

當事人約定適用其他仲裁規(guī)則,且規(guī)則對仲裁地沒有規(guī)定的,仲裁庭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按照有利于爭議解決的原則確定仲裁地。

第九十 法律適用

仲裁庭應當根據當事人選擇適用的法律對糾紛作出裁決。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選擇適用的法律系指實體法。

當事人未選擇適用法律的,仲裁庭應當適用與爭議事項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第九十 裁決的執(zhí)行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中國法律的規(guī)定,向中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或者根據1958年《承認及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以及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其他國際條約,向外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承認和執(zhí)行。

一百 特定仲裁

存在《仲裁法》規(guī)定的特定仲裁情形的,本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zhí)峁┫嚓P仲裁服務。

第一百零一 仲裁庭臨時措施

依據仲裁程序所適用的法律,經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庭可以決定采取其認為必要或者適當的臨時措施。臨時措施可以通過決定、指令、中間裁決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仲裁庭有權決定由申請臨時措施的一方當事人提供適當的擔保。前述臨時措施作出后,經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庭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決定修改、中止或者解除臨時措施。

仲裁庭組成前,當事人申請緊急臨時措施救濟的,可以根據本規(guī)則緊急仲裁員程序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緊急仲裁員程序救濟。

第一百零 緊急仲裁員

在仲裁程序適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從仲裁程序開始后至仲裁庭組成之前,當事人因情況緊急需要申請臨時措施的,可以向本會申請指定緊急仲裁員。是否同意,由本會決定。

當事人申請緊急仲裁員程序的,應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所涉及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名稱地址電話號碼;

(二)所申請的具體臨時措施及理由;

(三)有關緊急仲裁員程序進行地、語言及適用法律的意見。

本會決定適用緊急仲裁員程序的,應在收到申請及申請人按規(guī)定預繳的緊急仲裁員費用后2日內指定緊急仲裁員,并將指定情況通知所有當事人。本會應將申請人的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發(fā)送被申請人。

第一百零 緊急仲裁員的信息披露及回避

緊急仲裁員的信息披露、回避等事項,參照本規(guī)則有關規(guī)定處理。

當事人以緊急仲裁員披露的事項為由要求該仲裁員回避,應于收到緊急仲裁員的書面披露后2日內書面提出。逾期沒有申請回避的,不得以緊急仲裁員曾經披露的事項為由申請回避。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緊急仲裁員不擔任與該臨時措施有關案件的仲裁員。

緊急仲裁員有權在保證各方當事人有合理陳述機會的前提下,采取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就當事人的臨時措施申請進行審查。

第一百零 緊急仲裁員的決定

緊急仲裁員應當于指定之日起15日內作出相關決定并說明理由。當事人應當遵守緊急仲裁員作出的相關決定。

當事人對緊急仲裁員作出的相關決定有異議的,有權自收到相關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緊急仲裁員提出修改、中止或撤銷相關決定的申請,是否同意,由緊急仲裁員決定。

仲裁庭組成后,可以修改、中止或撤銷緊急仲裁員作出的相關決定。

第一百零 未盡事項

本章未規(guī)定的,適用本規(guī)則的其他規(guī)定

 

 

第十  送達、期限

第一百零 送達方式

本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采用直接送達、郵寄送達、電子送達、公告送達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仲裁文書、材料等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一百零 送達地址

本會將以下地址確定為當事人的送達地址:

(一)當事人約定的仲裁送達地址;

(二)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或者仲裁過程中書面確認的己方送達地址;

(三)當事人未約定送達地址,也未向本會確認送達地址的,確定以下地址為送達地址:

1.自然人戶籍登記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

2.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登記機關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所地或者營業(yè)地點,外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合法設立的代表機構、分支機構、業(yè)務機構;

3.當事人為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聯系地址。

4.合同約定的當事人往來聯系地址

第一百零 直接送達

直接送達應當由當事人簽收。當事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簽收,本人未在場的可以由與其同住的成年親屬簽收;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組織的,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fā)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簽收。當事人已向本會指定代收人的,可以由代收人簽收。前款規(guī)定的人員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零 留置送達

當事人或者與其同住的成年親屬拒收直接送達的仲裁文書、材料的,可以留置送達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載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仲裁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地,視為送達。見證人不愿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的,以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一十 郵寄送達

通過中國郵政特快專遞向本規(guī)則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的送達地址寄送,以回執(zhí)或者特快專遞查詢單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一十 公證送達

以直接、郵寄、電子送達等方式不能送達的,當事人可以選擇公證送達。公證送達的,應當邀請公證人員到場。送達人和公證人員將仲裁文書、材料等留在當事人住所地,即為送達,以公證書證明的日期為送達日期。公證送達的,申請人應當預交公證費。

第一百一十 轉交送達

當事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當事人被監(jiān)禁的,通過其所在監(jiān)所轉交;當事人被采取強制性措施的,通過其所在采取強制措施機構轉交。以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一十 委托送達

受送達人在本市以外的,可以委托其他仲裁機構送達。依前款規(guī)定送達的,本會應當出具委托函和回執(zhí),并附需要送達的仲裁文書、材料和送達回證。以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一十 電子送達

依當事人約定或者經征得當事人同意,將仲裁文書、材料、通知等發(fā)送至當事人約定或者確認的電子送達地址的,即為送達。

第一百一十 公告送達

以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送達方式不能送達,也無法確認視為送達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公告送達。公告送達申請人應當預交公告費。

第一百一十 視為送達

雖然無法查詢當事人收到本會送達仲裁文書及相關材料的確切信息,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送達:

(一)當事人在向本會提交的書面材料中提及了已送達仲裁文書、材料內容的;

(二)當事人已經按照所送達仲裁文書、材料內容履行義務及行使權利的;

(三)當事人或者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或者因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以及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本會導致郵件退回的

(四)當事人約定或者提供的電子郵箱地址錯誤或者被注銷導致發(fā)送失敗的

(五)經申請人合理查詢后,本會以郵寄的方式或能提供投遞記錄的其他任何方式投遞給受送達人最后一個為人所知的營業(yè)地、注冊地、居住地、身份證地址、戶籍地址、當事人約定的送達地址或其他通訊地址

(六)當事人選擇公告送達的,自公告之日起滿30

(七)其他可以視為已經送達的情形。

當事人能夠證明自己在仲裁文書送達的過程中沒有過錯的,不適用前款(三)(四)(五)項規(guī)定。

第一百一十 期限

期限以時、日、月、年計算。

本規(guī)則所規(guī)定的期限,應當自當事人收到或應當收到仲裁委員會向其發(fā)送的仲裁文件之日的次日起計算。

期限屆滿的最后1日是中國法定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1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

本規(guī)則所稱期限不包括直接、郵寄或者其他合法方式發(fā)送的在途時間,仲裁文書、材料在期限屆滿前交郵、交發(fā)的,不算過期。

第一百一十 期限的順延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延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是否準許,由本會或者仲裁庭決定。

 

第十  附則

第一百一十 證據規(guī)則的適用

仲裁庭審理案件的證據規(guī)則未盡事宜,適用本會制定的有關證據規(guī)定

第一百二十 期限和期間

本規(guī)則所稱期限,是指仲裁參與人單獨或者共同完成仲裁活動應當遵守的時間。

本規(guī)則所稱期間,是指期限的某一特定的點到另一特定的點所經過的時間段。

第一百二十 仲裁時效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第一百二十 仲裁語言

本會以中文為仲裁語言。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仲裁庭可以綜合案件情況確定其他語言為仲裁語言。

仲裁庭開庭時,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翻譯的,可以請求本會提供,并承擔相應費用。

第一百二十 專門規(guī)則

當事人約定適用本會專門規(guī)則的,適用專門規(guī)則。

本會專門規(guī)則與本規(guī)則不一致的,以專門規(guī)則為準;專門規(guī)則未規(guī)定的,適用本規(guī)則。

第一百二十 規(guī)則的不同文本

本規(guī)則的中文、英文以及其他語言文本,均為正式文本。不同文本的表述產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的表述為準。

第一百二十 規(guī)則的解釋

本規(guī)則由本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二十 國際投資爭端糾紛解決

經各方同意或按照相關國際條約規(guī)定,本會受理國際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的國際投資糾紛仲裁案件。

當事人前款規(guī)定的國際投資仲裁糾紛提交本會仲裁的,且未對仲裁規(guī)則適用作出一致約定的,本會有權依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及相關程序指引辦理案件。

第一百二十 規(guī)則的溯及力

本規(guī)則施行后申請仲裁的,適用本規(guī)則;本規(guī)則施行前申請仲裁的,適用當時的規(guī)則;當時規(guī)則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本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一百二十 規(guī)則施行日期

    本規(guī)則自20266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