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年04月10日
2018年10月1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申請人為分包人,被申請人為承包人。分包工程名稱為XX快速通道(XX段)新建項目二標碎石樁工程,分包工程地點為XX省XX市XX區,分包工程承包方式為專業分包。合同價款(含稅價)為人民幣25,036,000元,固定單價。
雙方于2022年4月3日簽署了《分包工程結算協議》(下稱結算協議),結算協議明確:案涉工程實際結算金額為23,506,206.91元,未付款金額(不含質量保證金)為4,228,585.79元,未付工程款(不含質量保證金)于結算協議簽訂生效后3個月內支付。截至申請人提起本仲裁申請之日,被申請人尚有工程款(不含質量保證金)2,248,585.79元未支付。
申請人主張:
1.向申請人支付工程款2,248,585.79元及利息(利息以2,248,585.79元為基數,按照LPR標準,自2022年7月3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暫計至2022年8月16日為50,593.18元);
2.本案仲裁費用、保全費用、保函費用2,299.18元由被申請人承擔;
3.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因本案產生的律師代理費40,000元及差旅費用10000元。
被申請人辯稱:認可欠付申請人工程款2248585.79元的請求,但對于利息,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已經在協議中放棄利息主張,對于律師差旅費,被申請人認為沒有實際發生,對于律師費被申請人認為也不應該產生。因此,被申請人除認可上述所欠付工程款數額外,不認可申請人請求的利息、仲裁費、保全費、保函費、律師代理費及差旅費。
1. 被申請人是否應該支付利息(本案核心爭議焦點);
2.被申請人是否應該支付律師費及律師差旅費;
3. 被申請人是否應該支付保函費。
1. 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工程款2,248,585.79元;
2. 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律師代理費40000元;
3. 駁回申請人其他仲裁請求。
根據雙方《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26條約定:合同當事人因合同及合同有關事項發生爭議的,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天津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濱海分會開庭。這表明雙方共同選擇的仲裁機構為本會,可提交的仲裁事項是上述合同項下的爭議,且雙方當事人對仲裁請求事項屬于合同項下糾紛及能夠仲裁的糾紛類型沒有異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018年10月1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被申請人對該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予以認可。關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署的《分包工程結算協議》,標明涉案工程實際結算金額為23,506,206.91元,未付工程款(不含質保金)為4,228,585.79元。被申請人對該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予以認可。上述合同和協議均未發現存在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及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
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上述合同和協議合法有效,雙方應當全面履行,否則違約一方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全面貫徹意思自治原則
首先,民事主體有權自愿從事民事活動。民事主體參加或者不參加某一民事活動由其自己根據自身意志和利益自由決定,其他民事主體不得干預,更不能強迫其參加。其次,民事主體有權自主決定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民事主體決定參加民事活動后,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和需要,決定與誰建立民事法律關系,并決定具體的權利、義務內容,以及民事活動的行為方式。再次,民事主體有權自主決定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終止應由民事主體自己根據本人意志自主決定。最后,民事主體應當自覺承受相應法律后果。與民事主體自愿參加民事活動、自主決定民事法律關系相伴的是,民事主體需要自覺承受相應法律后果。意思自治的必然要求就是,每個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自愿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行使權利的同時自覺履行約定或法定的義務,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申請人主張《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和《分包工程結算協議》項下的權利,雖然主張的工程款具有協議依據,但主張的工程款利息卻缺乏充分的依據,且其在結算協議中明確放棄了利息,因此申請人無法獲得仲裁庭的支持。在仲裁中,應指引民事主體正確行使民事權利,同時自覺履行約定的義務,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2.全面履行合同的原則
全面履行原則,又稱“正確履行原則”或“適當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同是雙方當事人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而訂的,合同中的各項條款都反映了當事人所追求的目的和實際承受能力,如果不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全面履行,權利人的合同目的就可能落空,從而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所以,當事人應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本案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簽署了《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和《分包工程結算協議》,申請人按照合同和協議約定履行了施工及開具發票等義務,被申請人理應按照結算協議的約定全面履行付款義務,但實際過程中,被申請人并未按照該協議約定支付申請人相應的工程款,從而導致申請人提起仲裁并產生律師費等相關費用,且被申請人不得不負擔申請人因提起仲裁進行權利救濟而支付的保全費用,雖然被申請人因該該協議的約定無需承擔所欠工程款的利息費用,但仍需承受律師費、保全費、仲裁費等經濟損失。仲裁中,應注意引導雙方當事人自覺遵守全面履行合同之原則以及強調違反該原則應當的承擔的法律后果,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3.堅決貫徹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主要是民法對具有交易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和民事活動確立的基本準則,是將誠實信用的市場倫理道德準則吸收到民法規則中,約束具有交易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和民事活動的行為人誠實守信,信守承諾。誠信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時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在進行民事活動時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它的內在含義有兩個要求,一是遵守約定,簽了合同不履行義務就違反了誠信原則;二是與人為善,誠信不欺,要善意地從事民事行為,不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中,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在簽署《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和《分包結算協議》的情況下,被申請人理應按照該合同及協議的約定向申請人履行支付工程款的義務,然而被申請人并未按約實際履行,導致申請人不得不提起仲裁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我們認為,被申請人未依照協議約定支付工程款的行為屬于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且其因為申請人提起仲裁而遭受了相應的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失,從而不得不付出相應的代價。在仲裁中,應積極倡導誠實信用原則,鼓勵雙方當事人實事求是、誠信守約,這不僅能夠促進案件的正常審理和作出調解或裁決,還有利于塑造良好的交易氛圍,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維護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