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黄又爽又无遮挡免费的网站|91成人啪国产啪地址|免费观看大片哔哩哔哩|男女一起努力做豆浆多久一斤|日本XXX黄区免费看|粉嫩被黑人两根粗大猛烈进出视频|人成网欧洲久久

首頁<---仲裁文萃

王清 || 金融仲裁案件對行業慣例和規則的影響和確立

發布時間:2025年03月17日

一、金融仲裁案件的特點

金融仲裁案件是指具有金融屬性且采用仲裁方式加以處理的案件,而金融屬性一般體現在主體及交易(包括產品及服務)兩個方面。金融主體包括:(1)持牌金融機構;(2)“7+4”類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 AMC 以及投資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所);(3)私募基金管理人。

關于金融交易,天津仲裁委的金融仲裁規則做了很全面的概括:平等主體的金融機構之間或者金融機構與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或者相互之間發生的金融交易、金融服務,一般包括:(一)存款、貸款及民間借貸;(二)票據、信用證、銀行卡等支付結算;(三)保險;(四)理財;(五)融資租賃;(六)股票、債券、基金等證券交易或服務;(七)金融衍生品交易或服務;(八)不良資產交易、PPP 資產交易、股權交易、債權交易等金融資產交易;(九)期貨業務、外匯、黃金交易;(十)信托投資;(十一)擔保、典當;(十二)保理、代付。

金融仲裁案件具有以下兩個較為突出的特點:

(一)行業覆蓋廣但“類型”相對集中

金融仲裁案件基本覆蓋全部持牌金融機構和類金融機構,涉及的行業覆蓋比較廣,但爭議相對多發的類型相對集中,比如投資者適當性問題,幾乎涵蓋了各類資管業務。以基金類糾紛為例,申請人多為投資者,被申請人多為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合同約定的基金到期日后投資者無法回收本金及投資收益,遂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作為被申請人提起仲裁。該類案件的爭議焦點通常集中在基金管理人是否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基金管理人對基金的宣傳推介是否存在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基金運作是否符合合同約定;基金托管人是否盡到審慎注意義務等,案件的類型化比較明顯。

(二)涉及機構多但“類案”相對集中

金融類仲裁案件涉及眾多持牌機構或類金融機構,但實際上經常發生同一機構多個案件同時仲裁的情形,比如債券質押式回購同一交易對手可能發生多個案件,或者多個投資者針對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提起仲裁。金融風險具有傳導效應,如果機構的某個產品、合同出現大規模違約,會影響機構本身的履約能力和信用,從而對該機構其他產品、合同的繼續履行產生不利影響。

 

二、金融仲裁案件裁判理念的演變與發展趨勢——以涉金融消費者案件為視角

(一)金融仲裁裁判思路的演變

縱觀近年的金融仲裁實踐,我們發現及金融消費者的金融糾紛案件的裁判理念的發展,大致可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契約必須信守下的“合同自由、買者風險自擔”

雖然金融消費者的提法在近幾年出現很多,但實際上早期的司法實踐并沒有對金融消費者給予很多的關注。在民商事法律長期秉持的“契約必須信守”的基本立場下,多數仲裁機構在此前也多是堅持合同自由、買者風險自擔的裁判思路,究其原因,主要還是由金融交易自身的特點決定:既然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是自愿達成的交易,則金融消費者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因此,仲裁機構對于金融消費者提起的有關賠償損失的仲裁請求,往往均持不予支持觀點。

2.契約自由與契約正義選擇下的“金融消費者傾斜保護”

伴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因金融機構誤導金融消費者購買金融產品引發的糾紛層出不窮。在金融交易中,“買方自擔風險”的原則已不能切實保障廣大金融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在此基礎上,2015 年 12 月召開的全國法院第八次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提出應當“正確處理契約自由與契約正義的關系……確保金融消費者在充分了解投資標的及其風險的基礎上作出自主決定,實現契約正義。”自此,對于涉及金融消費者案件的裁判理念逐步改變,突出對金融消費者傾斜保護,要求金融機構承擔一定的適當性義務。仲裁實踐中,傾斜性保護原則下的裁判思路主要體現在保障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重新劃分舉證責任等方面。

3.金融監管趨嚴下的“適當性原則”

2018 年 4 月 27 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了《資管新規》。根據《資管新規》規定,金融機構發行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堅持“了解產品”和“了解客戶”的經營理念,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并應向投資者傳遞“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理念,打破剛性兌付。《資管新規》的頒布標志著投資者適當性義務制度的發展進入了新的階段,直接影響了司法裁判理念的轉變。最直接的體現是,2019年 11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九民會議紀要》,紀要認為,在審理金融機構與金融消費者之間因金融產品和服務而引發的民商事案件中,必須堅持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原則,將金融消費者是否充分了解相關金融產品、投資活動的性質及風險并在此基礎上作出自主決定作為應當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實,依法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范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推動形成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和市場秩序。

(二)金融仲裁裁判理念的發展趨勢

從早期的“合同自由、買者風險自擔”,到后來的金融消費者傾斜保護,再到新時期的“賣者盡責、買者自負”,金融仲裁對涉金融消費者的金融糾紛案件的裁判理念正逐漸發生一些變化,而從這些變化也或將償成為未來金融仲裁裁判理念整體發展的趨勢。

1.主體形式平等到主體實質平等

以契約自由、意思自治為典型特征的形式平等原則處理現代金融體系下金融機構與金融消費者之間的糾紛爭議,并不能實現金融交易中的公平、正義。既要堅持各類市場主體法律地位平等、權利保護平等和發展機會平等的原則,也要避免片面強調形式平等,忽略對不同社會群體權利實質平等的法律保護要求,特別是金融消費者權利方面,要深刻認識相關法律規定的制定背景和價值導向,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賦予強勢的一方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從而維護交易中的實質平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平等。

2.金融仲裁的裁判理念受金融監管政策的影響逐漸加大

近年來,我國金融監管不斷發展完善,金融合規監管漸成體系。從 2016 年12 月 12 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到 2018 年 4 月 27 日中國人民銀行等聯合發布了《資管新規》,2018 年 9 月 28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作為《資管新規》的配套實施細則,再到 2019年 12 月 28 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在法律層面上明確規定了金融機構的適當性義務,反映了近年來我國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方式已經從原有單純滿足監管規范要件的“形式合規”逐漸轉向以實現金融消費者保護為結果目標的“實質合規”。金融仲裁的裁判理念也作出了相應調整,以體現金融司法有效回應金融監管、金融司法與金融監管協調銜接的司法立場。金融司法與金融監管的協調,并不必然意味著金融司法必須在金融商事交易行為的效力判斷、責任認定等方面秉持完全相同的立場,更不意味著金融司法與金融監管的混同。金融司法與金融監管協調銜接理應建立在理解和尊重金融司法與金融監管的職能區分和功能限度的基礎上,依循司法的法律邏輯展開。

 

三、金融仲裁案件對行業慣例和規則的影響和確立

金融仲裁案件仲裁的過程是界定金融法律關系中各方權利義務關系的過程,對于單個金融機構而言,一例金融仲裁案件的結果往往會影響其前端的業務開展流程,而對于整個金融行業而言,多例同類的金融仲裁案件結果還可能影響或確立行業慣例和規則,體現出法律與商事相互交融的特點。以常見的資管合同糾紛為例,從金融機構可能承擔的義務為視角,金融仲裁案件對行業慣例和規則的影響和確立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金融仲裁對金融機構義務判定有跡可循

1.尊重合同約定

仲裁相較于訴訟,對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顯示出更為強大的包容性,圍繞資管合同引發的糾紛,仲裁庭也往往首先聚焦于資管合同的約定。如果資管合同對于金融機構是否承擔某項義務或者如何履行某項義務有著清楚明確的約定,則原則上尊重投資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的約定;但如果資管合同對于金融機構是否承擔某項義務或者如何履行某項義務的約定存在不清晰不明確之處,則需綜合運用合同解釋的各種方法以明晰金融機構的義務范圍。此外,資管合同通常是由管理人提供的格式文本,因此在尊重合同約定的基礎上,也需考慮格式條款特殊規制規則在資管合同糾紛中的適用,以保護作為格式條款接受方的投資者利益。

2.遵循監管規則

資產管理一種作為受到嚴格監管的業務,在投資者與金融機構的意思自治之外,還需遵循特定的監管規則,且此種監管規則往往不允許當事人通過意思自治予以排除,顯現出強制性規范的特點。例如,資管新規即禁止金融機構作出“剛性兌付”與“保本保收益”的承諾,因此即使投資者與金融機構在合同中約定類似條款,亦難獲得法律效力,同時還可能使金融機構面臨合規風險。因此,并非所有的資管合同約定都能得到法律的承認,金融機構義務范圍的判定還需遵循相關監管規則。

3.衡量審慎程度

鑒于資管業務高度復雜、專業化的特點,投資者與金融機構往往會通過訂立一份內容豐富的資管合同以合理界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還有監管機關為規范資管業務而制定諸多的監管規定。但任何的約定與規定均無法窮盡現實中復雜的交易場景,而語言天然內在的含混性又為金融機構義務的判定增加了困難,因此在當事人約定與監管規定未盡之處,考察金融機構是否盡到合理的勤勉審慎義務往往成為裁決的基準。例如,資管合同中往往會約定托管人僅對管理人的投資劃款指令承擔形式審核義務,但如何判定托管人已經盡到形式審核義務有時卻需要訴諸于一般的審慎標準。在一起仲裁案件中,對于管理人超出約定范圍進行投資的行為,仲裁庭認為托管人只要認真審核所有交易法律文件即可發現,但托管人卻沒有做到,因而認定托管人未履行其對管理人的監督職責,本案中仲裁庭便是在衡量審慎程度的基礎上認定界定金融機構的義務范圍。

(二)員工行為責任歸屬逐漸清晰

金融機構在從事資管業務的過程中需要通過作為其員工的個人完成從募集、投資、管理和退出的各個業務流程,在此過程中可能出現員工違規行為是否應當由其所在金融機構承擔責任的爭議,此方面典型的糾紛為金融機構員工在向投資者推介資管產品時違規作出保本承諾的責任歸屬問題。對這一問題,我理解核心要義在于投資者對于金融機構員工的違規保本承諾是否具有合理的信賴,而這往往和金融機構是否盡到適當性義務存在密切的聯系。具體而言,若金融機構未盡到適當性義務導致缺乏專業知識與投資經驗的非合格投資者購買資管產品,則此時投資者更有可能信賴金融機構員工的違規保本承諾,金融機構對其員工違規保本承諾更有可能承擔責任;若金融機構已經盡到適當性義務,或者雖沒有盡到適當性義務但不影響合格投資者自主作出投資行為的,則此時投資者知道或應當知道資管業務的保本承諾已為監管機關所明令禁止,不應對金融機構員工的違規保本承諾產生合理的信賴,故金融機構對其員工違規保本 承諾承擔責任的可能性更小。

 

總而言之,隨著仲裁已經越來越成為金融機構青睞的糾紛解決方式,仲裁的結果也將進一步確認與形塑金融行業的慣例與規則。從這個角度,每一個金融仲裁案件,對整個金融行業都有深遠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