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年09月19日
被申請人與案外人某某開發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被申請人承包案外人某某開發公司開發的某某項目。此后,被申請人將此項目工程中的部分勞務分包給申請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07年5月28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下稱合同)。合同約定了工程施工內容、施工時間、勞務費價格、支付方式、違約條款等內容。合同簽訂后,申請人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雙方進行了結算,但本案涉及的勞務人工費未支付。期間,被申請人曾以其與案外人某某開發公司用于沖抵欠付被申請人工程款的某某商品房向申請人折抵勞務欠款共1,712,152元,其中包括本案案涉項目勞務人工費603,959.65元。
被申請人承諾將該房屋產權直接登記到案外人楊某某名下用以折抵本案訴爭款項,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庭審中,被申請人認可申請人陳述的事實,且對于申請人要求其支付人工費603,959.65元的仲裁請求無異議,但不認可支付利息,亦不認可利息計算標準。
申請人主張:1.被申請人償還申請人人工費603,959.65元;
2.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實支付之日止的欠款利息(以603,959.65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2019年12月20日公布的1年期LPR(4.15%)計算)。
合同條款理解;損失計算標準。
1.被申請人于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人工費603,959.65元;
2.被申請人于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自2018年7月16日至實際支付人工費之日止以欠付人工費603,959.65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
1.關于對合同效力的認定意見及理由
仲裁庭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均具備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的主體資格,2007年5月28日,雙方簽訂的合同均為其真實意思表示,且并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依約履行。故而,前述合同應當作為認定本案事實和判定雙方是否適當履行其應負義務的依據。
2.關于對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人工費的仲裁請求的裁決意見及理由
仲裁庭認為,基于合同的雙務性,被申請人應當承擔合同義務。申請人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提供勞務的合同義務,雙方雖曾簽署以房抵債的協議,但申請人主張該協議未履行且也無再實際履行的可能性,庭審中,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主張的事實予以認可,且對欠付的事實及金額無異議。故仲裁庭支持申請人的該項仲裁請求。
3.關于對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利息的仲裁請求的裁決意見及理由
仲裁庭認為,根據合同第25.2條款的約定:“工程承包人不按約定核實勞務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約定支付勞務報酬或勞務報酬尾款時,應按勞務分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向勞務分包人支付拖欠勞務報酬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額向勞務分包人支付每日‘不采用此條’‰的違約金”,該條款對于“不采用此條”的表述存在歧義,無法確定是不采用違約金還是整個25.2條款均不采用,故而屬于約定不明的情況。應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等,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本案中,被申請人拖欠申請人勞務費的事實客觀存在,申請人應收款項的利息系可確定損失,仲裁庭在充分考量當事人之間對約定的真實意思的前提下,遵從誠信踐諾的原則,支持申請人關于逾期人工費利息的請求。申請人主張2018年7月16日起算利息,按照2019年12月20日公布的1年期LPR(4.15%)的標準計算利息,仲裁庭認為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故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自2018年7月16日至實際付清人工費之日止的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
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一般系指施工總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將自己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屬于雙務合同,即雙方當事人互相承擔義務和享有權利的合同。本案中,案外人某某開發公司系涉案項目的發包人,被申請人系總承包人,申請人為分包人(第三人)。被申請人享有由申請人提供勞務的權利,同時也應承擔支付勞務費的義務。故本案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勞務費。
在合同簽訂后履行過程中,常有因地域、習慣等因素的差異造成雙方對合同約定條款的理解不一致,從而產生爭議。對于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下稱《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條作出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涉案合同第25.2條的表述存在歧義,屬于約定不明的情形。應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等,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考慮被申請人拖欠申請人勞務費的事實客觀存在,申請人應收款項的利息系可確定損失,仲裁庭最終在充分考量當事人之間對約定的真實意思的前提下,遵從誠信踐諾的原則,支持申請人關于逾期人工費利息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