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年07月18日
在全球化經濟背景下,為完善自由貿易實驗區商事仲裁制度,充分發揮仲裁解決爭議的靈活性、高效性、自治性優勢,天津仲裁委員會于前日正式發布《天津仲裁委員會臨時仲裁服務指引》(以下簡稱《服務指引》)。
該《服務指引》共22條,包括臨時仲裁適用范圍、選定仲裁員、提供服務、示范條款、費用標準等內容,將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一、總體思路
《天津仲裁委員會臨時仲裁服務指引》旨在通過制度化、規范化的方式,為臨時仲裁提供一個高效便捷的服務平臺,通過優化服務程序,減少不必要的環節,大大增強仲裁程序的可預期性和可操作性,為當事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仲裁服務體驗。
二、重點內容
1.明確《臨時指引》適用范圍
根據當事人約定、仲裁規則規定或者法律法規規定,天津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作為臨時仲裁的仲裁員指定機構,或者提供其他臨時仲裁相關服務的,適用本指引。
仲裁庭根據案件審理需要,可以向本會書面提出服務申請。本會收到申請后認為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并發送通知書。
2.本會可以提供的服務范圍
(1)決定仲裁庭的組成和人數
(2)指定仲裁員或者更換仲裁員
(3)對仲裁員回避申請作出決定
(4)案件相關費用收支管理,包括代為收取仲裁費用、安排支付仲裁員報酬及實際費用等
(5)庭審相關服務,包括提供開庭室、庭審設施、庭審記錄等
(6)仲裁庭秘書服務
3.仲裁地的選擇規則
當事人可以約定臨時仲裁的仲裁地。
當事人對仲裁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由仲裁庭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并綜合考慮仲裁地的仲裁程序法、實體準據法以及司法保障等因素確定仲裁地。
4.明確臨時仲裁需提供的申請材料
(1)明確服務內容的申請書
(2)仲裁通知書副本
(3)仲裁條款或者協議
(4)各方當事人及代理人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授權委托書等
(5)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送達仲裁通知書的情況
(6)爭議概況
(7)本會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5.仲裁員的選擇方式
根據仲裁庭組成人數不同,仲裁員的確認方式略有區別:
一名仲裁員: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仲裁員選定期內共同選定一名仲裁員擔任獨任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三名仲裁員: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分別在仲裁員選定期內選定一名仲裁員。該兩名仲裁員在仲裁員選定期內共同選定第三名仲裁員擔任首席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當事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選定仲裁員的,可以申請本會指定仲裁員、獨任仲裁員或者首席仲裁員。
三、示范條款
1.臨時仲裁示范條款一: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通過仲裁解決,由天津仲裁委員會作為仲裁員指定機構。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臨時仲裁示范條款二: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____人仲裁解決,適用《__________仲裁規則》,以_______為仲裁地,由天津仲裁委員會作為仲裁員指定機構。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3.臨時仲裁示范條款三: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____人仲裁解決,適用《______仲裁規則》,仲裁地位于______,仲裁語言為______,仲裁協議準據法為____,適用_____為實體法,仲裁員指定機構為天津仲裁委員會。
四、收費標準
一、決定臨時仲裁庭組成和人數的,每次收取2,000元。
二、指定仲裁員或更換仲裁員的,每一名仲裁員收取4,000元。
三、對仲裁員回避申請作出決定的,每次收取4,000元。
四、提供案件相關費用收支管理服務的,每件案件收取3,000元。
五、提供開庭室和開庭設施的,每間每小時收取1,000元。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收。
六、提供庭審記錄服務的,每次收取2,000元。
七、提供仲裁秘書協助的,每件案件收取2,000元。
八、提供臨時仲裁裁決書或調解書轉化的,每件案件按照天津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標準減半收取。
九、其他服務費用由本會根據具體情況與當事人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