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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對期貨經營機構的影響及應對措施 作者 薛智勝

發布時間:2024年07月17日

20231229日經過四次審議、五年討論,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訂后《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并于20247月1日開始施行。新《公司法》不僅在結構上增加了2章,刪去現行《公司法》16個條文,新增和修改了228個條文,其中實質性修改112條;而且其內容更加豐富,創新處頗多,對于優化我國營商環境,完善公司治理,合理平衡促進投資與維護交易安全,提高我國公司制度競爭力,促進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公司是市場經濟的主體,公司法是市場經濟基礎性法律制度。隨著新《公司法》一系列重要制度的實施,必然對我國的公司及相關法律制度產生重要影響,也勢必對期貨及衍生品市場主體,特別是期貨公司的治理運營產生重要影響。

一、 對期貨公司的影響

本次《公司法》修改最大亮點體現在公司法資本制度和公司治理制度兩大支柱制度的重大變更上。在資本制度上新《公司法》將2013年版公司完全認繳制改為期限(5年)認繳制;股份公司制方面,在堅持法定資本制基礎上引入了授權資本制度;就期限認繳制而言,由于期貨公司屬于27類特殊金融類公司,一直實行資本實繳制,且根據新《公司法》第47條第二款(現行《公司法》第26條第二款)規定,《公司法》與《期貨和衍生品法》屬于一般法與特殊法的關系,應當優先適用《期貨和衍生品法》的特殊規定,因而對期貨公司在內期貨經營機構的影響可以忽略不計。授權資本制與法定資本制相比,具有決策效率高、籌集成本低、實行完全實繳制特點,與期貨公司資本管理制度本質上相契合,因而可為期貨經營機構的股份公司或擬改制為股份公司出資或增資采用。同時,新《公司法》增設了類別股,完善債券發行制度,為期貨公司投融資提供了多樣化選擇,有助于進一步提高期貨公司資本實力。

  對期貨公司在內期貨經營機構而言,其最大影響莫過于公司治理方面。從目前我國150家期貨公司治理結構看,存在治理結構雷同的問題,皆采用了雙層結構的三會一總+獨立董事+首席風險官的模式,各個期貨公司治理千人一面,治理特色并不突出。新《公司法》為公司治理模式選擇提供了多樣化菜單,創新地引入單層治理模式,即允許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不設監事會,在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行使監督職能。同時新《公司法》對公司四大治理主體即股東會(取消了股東大會提法)、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職權及其相互關系進行了調整,取消了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的提法,強化董事會職權,采用類型化規定,股份公司治理結構可采用董事會中心主義,將經理的職權由現行《公司法》法定職責調整為由章程約定,提升公司治理自治性。同時新《公司法》強化了公司董監高及控股股東和實控人的義務和法律責任,明確董事勤勉義務標準、董事對第三人責任和財務資助的責任,借鑒國外經驗,通過影子董事和事實董事概念強化實控人的法律責任;增加法人人格橫向否認,擴大股東知情權范圍,引入雙重股東代表訴訟,有利于規范相關當事人行為,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促進期貨公司治理效能和水平的提高。

新《公司法》在董事會構成僅規定下限(三人以上),取消現行《公司法》上限規定,強調職工民主參與公司管理,要求職工300人以上的有限公司除有職工監事外,應當為職工董事留有一席之地(第68條),而現行《公司法》僅規定國有企業應有職工董事。因而隨著新《公司法》實施,期貨公司董事會結構也面臨著調整嬗變。在公司治理三會制度中,結合相關實踐,新《公司法》進一步完善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會議召集、召開、表決、決議及其效力和救濟制度,為進一步優化期貨公司治理規則提供了指引。同時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結構上更加衡平,強調應當“充分考慮公司職工、消費者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等社會公共利益,承擔社會責任。國家鼓勵公司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公布社會責任報告(第20條),期貨公司作為金融類公司,應率先承擔社會責任,披露ESG報告可能會成為其義務,其信息披露范圍進一步擴大。

二、積極應對

根據新《公司法》第266條規定,現有公司除出資期限需要按照新《公司法》有關規定進行強制調整外,其他方面應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則處理,即采用新舊化斷的方式,即新設立的公司適用新《公司法》,現存公司依然適用當時的《公司法》,即2024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前已成立公司其公司章程、組織機構及其具體運行制度依然可以維持現狀,具有合法性。基于現行期貨公司在內期貨經營機構全部資本采用了實繳制,因此,從理論邏輯上短期內期貨公司既可以維持現狀運行,也可以依據新《公司法》有關規定,進行適當調整。但對隨著新《公司法》實施,涉及到期貨公司在內許多管理制度是依據現行《公司法》制定的,如《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管理辦法》《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公司業務試點指引》和《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等制度的修訂勢在必然。而隨著相關制度修訂,包括期貨公司、風險子公司在內期貨經營機構公司章程、治理結構及其運行機制也會做出相應的調整。

鑒于新《公司法》增加第七章國家出資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而目前我國期貨公司不少屬于國有控股公司,因此要對標新《公司法》相關規定,在公司治理和合規管理方面做到同頻共振,契合相關規定。

  總之,在新《公司法》實施過渡期內,包括期貨公司在內的主體應認真學習新《公司法》,與時俱進,把握其基本規則,領會其精神理念,聯系本公司實際,對標其具體規定,尋找問題和不足,正確處理一般法和特殊法的關系,提出完善方案,以積極態度應對新《公司法》帶來的挑戰和機遇,讓新《公司法》成為提升期貨公司核心競爭力的動力源泉。